劳动法实用贴士(2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025-11-26


   今天聊聊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前面说的劳动合同主体、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等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一定要有的。

今天提到的约定条款,可有也可无。一般包括: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条款,以及相应的违约赔偿,法律适用,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等等的约定。

总体来说这些约定都是对企业有利的,也是可以对于员工做出一些约束且有效的法律约定,具体要不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保密条款

建议有约定,同时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里就保密的范围,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约定。

员工需要知道哪些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后续企业有了新的技术需要进行保密的时候,只要发一个通知告诉员工之前劳动合同里面就保密范围有约定,新的技术属于保密范围里面的内容,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员工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即可。

竞业限制

不建议直接放在通用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通常只涉及到核心的涉密人员。范围有限,企业针对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专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可。

把竞业限制直接约定在通用的劳动合同里,后续员工离职企业要通知无需履行的员工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一旦忘记提醒,员工履行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费用。

服务期约定

服务期主要涉及到企业出资给员工做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学习等等,在这个基础上企业可以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建议单独约定,比如约定一个培训协议、服务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条款里简单说一下:如果乙方接受甲方的专业技能培训,双方另行约定服务期。

 

违约责任的约定

只有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且必须约定清楚。除了这两个,其他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都是无效的。有时候可以糊弄一下不懂的员工,但企业自己不要当真才好!

违约金建议放在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

另外员工因为自身责任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企业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赔偿是可以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从劳动报酬里面扣除。没有这个约定,扣除容易造成克扣工资问题,增加争议风险。当然也别扣得低于最低工资,或者一次超过25%啊。

法律适用是看劳动合同签订地还是履行地?

如果签订地和履行地不一致,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约定。

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履行地标准为准,如果签订地待遇更高一些,也可以约定就高标准的签订地来执行。签订地待遇低的,就不要约定签订地了。

劳动合同中可以对劳动仲裁管辖地进行约定,但是约定没用,谁先去仲裁,按照谁来的,两地都可以。

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详见:劳动法基础小白课16——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劳动合同主体,其中员工地址信息的相应内容。

总结
 

劳动法整体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是企业少有的可以提前约定维护企业权益的条款,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一些内容确实很有必要提前进行约定。如果放弃了这类的约定,后续企业想要维权的时候就会师出无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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