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用贴士(6)-入职体检相关法律风险

2025-07-23


 

一、普通入职体检

非法律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岗位的情况与候选人协商一定的体检项目,从而更加有效地降低员工身心疾病的风险。

有些企业会在岗前体检的项目中穿插孕检、传染病检查,这类在法律上肯定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就这样安排了,对方也检查了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风险也是可控的。如果检查结果是不好的结果,也不能用该结果拒绝员工入职!

当然如果员工拒绝做相应的检查,企业也不能因为没做该项检查为由拒绝员工入职!

 

二、职业病岗前体检

法律强制性要求,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一定要安排岗前体检,不然一旦已经用工,员工产生相应的职业病,企业无法证明是之前工作的原因还是企业自身的原因,相应责任就有需要企业承担的风险。

 

三、录用通知发放顺序

建议先体检后发放录用通知!

如果先发录用通知,在录用通知中约定体检内容为录用通知生效的条件,企业是有相应风险的。

比如体检后有员工身体健康有问题,或者怀孕了,或者有传染病这类企业膈应但是不属于法定不录用理由的,这时候企业会面临就业歧视或者撤销录用通知的问题,而这些情况企业都会面临赔偿责任。

法律上不支持:体检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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