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用贴士(14)--聊聊灵活用工

2025-09-17


在当下这个变化颇多的时代,铁饭碗越来越少了,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会涉及到灵活用工,什么是灵活用工,今天就简单聊一下。

书面概念

灵活用工本质上是一个概念,法律上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

所谓灵活用工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能够灵活的调配和使用员工,企业和灵活用工者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而是转变为合作关系

上海的劳动报曾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了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的形式上的灵活。

所以灵活用工其实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用工和平台型用工4种形态的结合

前三种形式之前有单独的讲解,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往前找一下,补充一下平台型用工。

平台型用工

平台型用工是指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承揽业务,这样的一种 B to B to C的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企业、用工平台还有个人三者之间,它建立的是一个合作关系,民事关系,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者用工关系。

灵活用工模式具有了三个特征

一、自由灵活

双方都没有约束的双赢行为

劳动者角度:灵活用工没有一个固定的工时约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企业角度:灵活用工可以根据季节或者不同阶段的用工需求发布工作任务,提高用工弹性,降低用工成本。

二、关系上的转变

合作关系,各自负责

在灵活用工的模式之下,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从传统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

企业角度:可以减少用工的意外风险或者劳动风险的保障责任,特别是灵活用工是通过个体户的形式出现的时候,企业和灵活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它就成为了一种服务关系

劳动者角度:作为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一个服务商。企业不支付工资,只支付服务费用。拿到的报酬也不再是工资,而是经营所得,并且要按照相应的要求去缴纳对应的税费。

三、形式的多样性

不违法就行

相比较传统的用工模式,灵活用工更加灵活,拓宽了企业的用工渠道,增加了用工的弹性,并且降低了很多的用工成本,还有用工风险。用工的合同期限不是一个固定的合同期限,是一个非常富有弹性的合同期限,可以让用工场景可以更加的丰富多彩。

哪些企业适合灵活用工?

第一类企业:人员流动性特别强的企业

比如:餐饮行业,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灵活用工根据业务周期或者用餐高峰期,灵活调整用工数量,解决临时性辅助性的需求。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节奏去工作,自由分配自己的时间。

第二类企业:成本压力非常大的企业

传统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需要五险一金、各类补贴津贴福利、日常用工风险等等的成本,对于企业的财务压力是非常大的。在其灵活用工的模式之下,企业不需要去承担五险一金的义务,也不用承担常规用工风险,比如说员工交通或者意外的风险,用工成本大大降低了。

总结

存在即合理,当今世上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难处,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生存对于一些人来说本身就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最后叮嘱,在选择平台的时候还是要谨慎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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