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移条件

2020-03-11


一、转移条件: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外来人员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2.外省市就业的我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回我市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转移材料:

1.跨地区转出:

(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3)职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2.跨地区转入:

(1)本人的《身份证》;

(2)本人《户口簿》;

(3)职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4)《失业人员转移介绍信》。

三、转移流程:

跨地区转入:

我市户籍失业人员在异地就业,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把失业保险费用迁入我市。失业保险费用异地迁入我市后,即时办结。

跨地区转出: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60日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外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异地迁出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及费用:审核通过,即时办理。不收费。

办理地点:各区县市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1楼大厅A区、B区。

电话:0519-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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